本篇文章4965字,读完约12分钟
文/本刊特约投稿汤贡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公司的统一适用; 统一税率适当降低的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产业优惠为主、以地区优惠为从”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鉴于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吸引费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法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2005年国务院专门研究了《促进流通业快速发展的一些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新公司的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性
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实现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快速发展的“双赢”,有力推进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国际规律一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和规范的显著标志。
具有统一、规范化现代税制优势的新公司所得税法适应了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税制的统一。 市场必须统一而不是一个分割。 要求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打破地区边界、领域边界,在不同经济形式、不同地区的公司之间形成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为各类公司共同快速发展提供了规范、统一、透明的税制和税收政策平台,该法律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与公司收入税制的统一 可以说“统一”是新公司所得税法的关键词。
新公司所得税法遵循税收国际规则,更好地贯彻wto国民待遇,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不封闭而是开放,要求突破所有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现象,使所有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自由流通,进入世界,通过国际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税制,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工作。 因为这些国际惯例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产物。 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第一表现之一是中国经济越来越紧密地融入世界市场经济体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中国经济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包括中国公司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律必须满足世贸组织的要求。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质疑“超国民待遇”,基本贯彻国民待遇。
新公司所得税法提高了内资公司所得税的法律水平,推进了税收法制建设,满足了市场经济法制性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秩序性、法制性要求税制建设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秩序性要求市场主体(公司)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秩序性,使其经济行为和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合理化、契约化、规范化,这形成了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有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 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性要求的各个方面,不仅要规范化、制度化,更重要的是法制化,要建立和保证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和制约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 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性要求反复税收法定主义大体上健全税制,完善税法,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大体上是税法重要的基本大体,是民主的大体和法治的大体上等现代宪法的大体税法表现。 税收法定主义的大致副本可以归纳为三个大致,即征税要素的法定大致、征税要素的确定大致和征税手续的合法大致。 这是立法机关严格保存征税要素的立法权,主张法律效力高于行政立法效力。 新公司的所得税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满足税收法定主义的大体和完全税收立法的要求,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这也是为了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的创造条件逐步上升到正式法律 与中国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召开立法听证会推进中国财税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一样,新公司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进一步推进税制统一,进一步加强中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全面推进中国税收法制建设
新公司所得税法为流通公司创造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意见》要求“努力创造流通公司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公司内外贸易一体化经营,为内外资流通公司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公司的所得税法反复税收公平大体上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管理”的税制改革大体上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各类公司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公司所得税制度,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快速发展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和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公司的进步。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决定了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关系的平等要求价值实现的市场平等和生产条件获得上的市场平等,另外为了使他们享受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快速发展机会,要求为市场主体的活动创造平等的宏观经济环境。 税收是保证各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在税制建设中服从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内在要求。
公司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公司所得税在税率水平、税基计算明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在新公司所得税法通过之前,内外资公司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样为33%,但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对外资公司的减税优惠比较多,对外资公司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内资公司的税负比外资公司多11 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 新公司所得税法根据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将内外资公司的名义税率一律降低到25%。 税率下降、税基和税收优惠规范为各类公司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使所有公司在同一平台上玩游戏,使各类公司包括流通公司进入良性竞争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的良好迅速发展。
新公司的所得税法从多方面促进流通业的迅速发展
《意见》认为,中国商品市场供求总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面临的国际化竞争更加激烈,但流通行业依然存在流通公司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指出我们有必要在流通行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迅速发展观,建设大市场,迅速发展大贸易,激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对外贸易一体化和贸易工农一体化。 新公司所得税法的颁布将促进流通业的迅速发展。
1、新公司所得税法统一适度降低税率,总体减轻了流通业的税收负担。 新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很清楚是25%。 第一,要给内资公司减轻税负,给外资公司也尽量减少税负,把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考虑国际特别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 实施全球公司所得税的159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度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了缓和新公司的所得税法对一些旧公司的税负影响,新税法的规定在颁布前批准设立,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旧公司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照顾低税率转移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税优惠的旧公司,在新税法实施后也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的优惠,但由于没有利益而没有享受优惠的公司,从新税法实施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间。 考虑到过渡措施在政策上强、情况多、杂,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所得税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事求是,充满智慧,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2、新公司的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流通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新公司所得税法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整合了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实施20%的优惠税率,国家对需要要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实施15%的优惠税率。 二是保存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动服公司、福利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的直接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的优惠政策。 四、法律设置的迅速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在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要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继续实施国家明确的其他奖励类公司(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奖励类公司)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取消了生产性外资公司定期免税优惠政策和产品主要出口目的地外资公司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另外,可以追加“公司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公司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复印件,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适应形势的迅速发展进行税收优惠所需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一般方法。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中国已经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广阔的行业、更高的水平上利用外资。 在这种新形势下,新公司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从过去的地区优惠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采取更科学和更规范的税收优惠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法规规范。
《意见》要求“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特别是“加大利用新闻技术改造流通业以前流传的作业方法力度,使用现代物流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价值成本,向各种流通公司 流通公司可以结合这个领域的优势,活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等),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3、新公司所得税法有助于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降低内资流通公司的税收负担。 新公司所得税法对公司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摊款、投资资产和库存等支出扣除进行了统一规范。 具体来说,统一工资扣除标准,取消对内资公司计税工资的限制,统一规定可以扣除公司和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的捐赠扣除方法,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其 统一提高部分项目的扣除标准,可以扣除公司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产生的研发费用,以及残疾人和国家向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统一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公司实际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价格,有利于以实际净收入衡量公司的税收负担能力。 对内资流通公司来说,新公司的所得税法在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价格、费用受到实际扣除,增加税前扣除总额,减少了其征税所得额,实际上降低了流通公司的税收负担。
4、新公司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方法,提高了流通公司纳税方法规定的法律水平。 老内资、外资公司所得税法对纳税方法的规定不一致,内资公司以独立经济计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当地纳税,外资公司实行公司总机构总结纳税。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增强物流公司的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了《物流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物流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区际机 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制作财务报告和账目,与总部微机网络化,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的公司,总部统一缴纳该公司的所得税,不跨地区机构当场缴纳公司的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地区间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当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为了统一纳税方法,便利纳税人、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国内设立了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公司,必须总结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对流通公司来说,用新公司的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方法比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法律水平高得多,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流通业的迅速发展。
总之,新公司所得税法的实施,包括流通公司在内的不同类型公司的税负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大结构。 对内资公司来说,第一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公司采取了一定期间的转移优惠措施,因此对其生产经营没有大的影响。 新公司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助于为流通公司构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汤贡亮教授介绍
汤贡亮,1945年12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得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 兼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学术研究委员、世界税法协会( itla )理事、中央财经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所长。 著《面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法监督基本问题》等著作20多部,发表了学术论文一百多篇。 第一个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理论和政策、财政税法。
标题:【财讯】新公司所得税法:对流通业的影响有多大
地址:http://www.5xnr.com/teqsy/16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