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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托拉斯法体系主要由成文法、判例和主管部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各种政策指南组成。 其成文法有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财讯】美国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巫师法》一共8条,没有专门说明其立法目的的条款,其第一条款只有2条。 也就是说,第一条禁止的是共谋损害竞争的行为,第二条禁止的是垄断公司滥用市场特征地位损害竞争的行为。 该法向司法部在反托拉斯行业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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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顿法》的第一条款是第三条,第二条关于禁止价格歧视、第三条禁止排他性交易和销售、第七条关于公司合并和设立合营公司的规定。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第一条款有两个:第五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二条禁止虚假广告。 该法律还成立了独立于政府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是一般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在其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成文法的规定大致过于简洁,法院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解释成文法的有关条款。 不能像巫师法的第一条那样在实践中执行。 因为任何合同都有限制当事人或第三者交易的效果。 因为如果有“严格的执法”,就必须禁止所有的商业交易活动。 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创造“自身违法大致”和“合理大致”,区别具体的勾结和协商行为是否违法。 其次,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有最终的认定权。 即使是司法部与被告发起人和解达成的“协议判决”,也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法院不能发出“同意令”结束诉讼程序。 由于法院的特别地位,其判决对政府反托拉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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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成文法和判例,反托拉斯当局还发表了一系列政策方针。 正如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分别在1992年、1995年和2000年共同发表了《横向合并指南》,

《知识产权转让反托拉斯指南》、《国际经营中的反托拉斯执行指南》、《竞争对手之间共谋的反托拉斯指南》等。 这些指南没有法律效力,对法院的批准活动也没有约束力,“不能排除托拉斯执法中的判决和自由裁量权”,但充分表明了政府的政策方向,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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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严重影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其明确的反垄断法规范的三种行为——损害竞争的行为、反垄断公司利用特色力量损害竞争的行为,以及公司的合并(合并)行为,已经成为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法

百年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

在一百多年的反托拉斯过程中,美国社会基本上形成了政府认为应该通过其职权、措施防止垄断造成的有效损失的共识。 因为任何原因产生的垄断者都有可能利用其优良的市场地位,实施限制产量、提高价格、设置准入壁垒等反竞争行为来获得垄断利益,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创新,损害顾客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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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自1890年以来,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经历了以下进化时期。

1890 `1914年:反托拉斯政策的“宽松期”。 在这期间的五位总统中,有四位是共和党人。 政府实行消极自由放任的政策,放弃经济活动,迅速发展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各种垄断自由。 1887 `1903年期间,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公司合并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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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 `1936年:反托拉斯政策的“休眠期”。 一战爆发后,美国参战,全面启动了战时经济管制计划,联邦政府停止了所有反信任活动。 一战结束后,政府的反托拉斯活动没有比较有效地恢复。 从1915年到1930年中期,政府不仅对反托拉斯执法不积极,法院对公司界也相当宽容。 1922 `1929年期间,政府几乎没有实施反托拉斯执法活动。 1920 `1930年间,美国出现了第二次公司合并的浪潮。 1933年登场的民主党总统罗斯福宣布推行“新政”政策,颁布《国家工业复兴法》,中止反托拉斯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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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 `1972年:反托拉斯政策的严峻时期。 从1936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新政”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 罗斯福政府认为复苏经济的关键是竞争。 因为这个转变角度实施了积极的反托拉斯政策。 卡尼万科姆石油企业、美国铝业企业、美国烟草企业等大型企业因市场份额过大而被政府起诉,败诉。 二战后期美国参战后,政府基本上停止了反信任活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强调政治和经济权力分散化的“人民主义”在美国盛行,另一方面,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形成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确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业绩理论,即“结构-行动-业 实施该学派提出的严格反托拉斯政策的观点得到立法和行政当局的认可。 政府的执法行为非常严格,特别是铝的精炼、屠宰、烟草和石油等领域。 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的反托拉斯事件比上一个十年增加了一倍,原告反托拉斯局的胜诉率相当高。 这个时期也被称为反托拉斯的“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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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991年:反托拉斯政策的“效率主义时代”。 这个时期,产业组织理论中新兴的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被政府采用了。 该学派主张政府为了尽量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应该根据对经济效率是否有促进作用来认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托拉斯法,产业集中、合并、协议限制等五六十年代严格限制的商业活动都有效率 因此,政府像1982年的《合并指南》一样,有效地制定大体政策很重要。 另外,政府大幅减少了执法活动,执法对象也仅限于主要的卡特尔行为、直接竞争对手之间的大规模合并和共同经营等,与垄断行为相比,开展的执法活动几乎完全停止。 里根和布什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将其表述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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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至今:反托拉斯政策的“适度过激”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快,统一的全球市场逐渐形成,新闻技术产业迅速发展,跨国竞争限制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因此,90年代的民主党克林顿政权实施了“适度激进”的反信任政策。 在政策方向上,政府更观察维护公平、保护顾客的好处,重视“创新竞争”和知识产权的作用。 在对外政策中,政府一方面鼓励本国公司合并,另一方面扩大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积极打击国际卡特尔。 2001年布什就任新总统后,这些政策也基本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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