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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将制售劣药罪、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五种犯罪纳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更有效地保护普通百姓的粮袋药罐。

据报道,在今年的两会上,张立勇共提出了13项提案,其中,食品安全提案是他最关心的。会前,张立勇专门去了郑州的几个农贸市场进行调查,收集了食品样品进行检验,然后结合自己的法律实践,完成了这个提案。

张立勇认为,非法成本太低,刑法的威慑力量不够,这是食品和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为了更有效地遏制食品毒品犯罪,他建议将刑法第三章中的五种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应列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从刑事立法上明确表达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张立勇代表:食品安全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瘦肉精案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犯刘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赢得了社会的认可,有效地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

张立勇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日益侵犯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根据类似犯罪的分类原则,应把保护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种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张立勇代表:食品安全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立勇还认为,目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门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相关犯罪处罚不力等。将对这类犯罪的惩罚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实际上是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标题:张立勇代表:食品安全犯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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