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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管理体制并不是否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要点

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全文发布。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总结了十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突出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管理体制的优势,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管理体制。文件发布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一号文件的亮点及相关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 不赞成轻易否定农户经营制度

问:今年一号文件强调建立新的农业管理体制。你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

陈锡文:2004年以来,中国粮食产量实现了“九个连续增长”,农民收入实现了“九个连续快速增长”。一方面,中国的农业和农村形势确实不错,但同时,农业和农村还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一号文件提出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管理体制。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外出务工就业的背景下,有必要提出创新农业经营组织的问题,强调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

根据工业规律和世界发展规律,家庭是农业管理最有效的主体。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家庭管理规模太小,成本高,风险高。我们强调我们应该实现两个转变。首先,家庭管理应转向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手段;二是统一管理要向发展农民联盟合作方向转变,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就是要使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种农业经营主体的特长。

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 不赞成轻易否定农户经营制度

问:农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是否意味着实行多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可能改变?

陈锡文: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生产和管理,没有一个国家不关注农民。不管农业有多好,农民家庭是主要的,但规模是有差别的。我们不赞成轻易否定农户管理制度。

从农业经营实体的角度来看,它不能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动摇。有人认为家庭管理落后,规模小,不能实现现代化。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的农业不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的规模是由国情和资源禀赋决定的。家庭是否是经营的主体取决于农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在古代和现代,中国和外国,农业没有做好,没有优先考虑家庭。

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 不赞成轻易否定农户经营制度

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在某些领域,如设施农业,可能会以公司和企业管理的形式出现优势。然而,根据工业化生产,必须有工业化的条件——精确的监测、标准化的生产、标准化的劳动测量和家庭生产。

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该认证是否意味着农村住宅可以买卖和抵押?

陈锡文:注册和认证的目的是明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的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而这块土地的性质已经改变了。小产权房违法的原因是不符合规划,与所有权无关。

至于农村土地不能抵押的问题,这里也有一个误解。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大多数农村地区依靠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品,而是依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贷来放贷。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做抵押。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农民以住房和土地作为抵押贷款是一种非常片面的方式。仅靠商业金融无法解决农业贷款问题。至少在四年前,银监会发布通知,无抵押贷款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

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土地流转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得强制或限制。这是什么原因?

陈锡文:我们一直坚持依法自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则。截至去年,中国土地流转规模占承包土地面积的20%,近2.6亿亩,其中大部分是农民自愿的。然而,有些地方确实存在强制流通的问题。一些地方为了追求规模经济,出台了工商企业无限制长期租赁农民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政策,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改变了农民的主业地位。从长远来看,这不仅会影响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还会影响农村基本管理制度的稳定,给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带来不可预测的影响。

陈锡文解读一号文件 不赞成轻易否定农户经营制度

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效率,但经营规模越大越好。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主体,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下,农民的经营规模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后,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中国有1.98亿农业生产家庭,其中包括1.67亿纯农民。如果他们都大规模经营,其余的农民会去哪里?一方面,我们提倡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我们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来解决一户解决不了和不经济的问题,而不是改变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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