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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省高级法院了解到,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和张高平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分别向张辉和张高平支付了11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据了解,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以再审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1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解放牌卡车赔偿15万元,缴获三星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辉、张高平要求增加人身自由限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3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经依法审查,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起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6日再审宣告无罪,限制人身自由共3596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决定对侵犯人身自由的张辉、张高平分别赔偿65万元以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张辉、张高平被错判的具体情况、刑罚执行情况及其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决定分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至于其他索赔,如诉讼费、医疗费、车辆转售差价损失等。原告张辉、张高平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国家赔偿范围。
张辉和张高平是叔侄,因参与2003年杭州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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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和张高平是叔侄。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受害人王(17岁)在他人介绍下,搭乘由张辉、运送至上海的安徽j-11260解放牌卡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
第二天凌晨1: 30,我到达了杭州天目山路西汽车站附近。受害人王在离开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上午被杀害,随后被抛尸于杭州市西湖区流溪镇流四路东木坞村的路边溪中。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张辉和张高平负有责任。
标题:国家赔偿张辉、张高平各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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