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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备受关注的“宝马女孩”拖交警案一审宣判,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驾驶宝马汽车拖交警执勤的刘玉红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与此同时,法院还发布了针对刘玉红的禁令:禁止他在试用期内驾驶机动车。

原审法院认定,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玉红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宝马z4轿车行驶至郑东新区九儒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因闯红灯被当班警察杨某调查。杨谋让刘玉红出示驾驶证,下车接受治疗,但刘玉红拒绝配合,多次试图倒车,均被杨谋拦截。看到走不了弯路,他继续往前开,杨被甩在车盖上,继续往前开。当他到达九儒东路和田芸街的交叉口时,他被群众强行拦下。刘玉红再次驾车绕过拦截的车辆,来到田芸街和九儒路交叉口附近,再次被群众车辆强行拦截,随后被警方控制。杨被拖了大约1100米,造成许多软组织损伤。

拖行交警千余米“宝马女” 被判有期刑2年缓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红在因交通违法被调查时,使用暴力方法拖着值班警察妨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但是,由于刘玉红的行为并没有对执勤民警造成很大伤害,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所以他在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主动认罪,表现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所以他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与此同时,法院发布了对他的限制令:禁止他在试用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标题:拖行交警千余米“宝马女” 被判有期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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