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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女孩”一审被判缓刑

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玉红无照驾驶宝马z4,因闯红灯被当班民警杨某调查。刘拒绝配合,多次试图绕场一周时被杨某拦截。最后,他拖着躺在车篷上的杨某,两次被群众车辆强行拦下。警察杨某被拖了大约1100米的距离,并遭受了多处软组织损伤。该报在1月18日的a11版和1月19日的a08版中多次报道这一事件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

宝马女闯红灯拖行交警 专家解读判二缓三

公诉部门指控刘玉红涉嫌妨碍公务。3月18日,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刘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与此同时,法院发布了对他的限制令:禁止他在试用期内驾驶机动车辆。依据是:刘的行为对执勤民警没有造成很大伤害,犯罪轻微,有悔改表现。

专家解释

判缓刑是不能搁置的

一些NPC代表和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宣告禁令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也有利于警示公众增强守法意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博士认为,试用期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制度。在缓刑期间,罪犯应接受严格的调查和管理。

社区矫正

违反规定的,法院可以撤销缓刑

对此,郑东新区天师路社区居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雷柏表示,《刑法》第76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通过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来预防和减少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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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刑事政策,刘玉红在缓刑期间将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罪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告其活动,并在离开其居住的社区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罪犯即使接待访客,也应满足检查机构的要求。罪犯违反本条例的,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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