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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洪春

在我国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着“企业致富、群众遭殃、政府买单”的局面,这种局面必须得到纠正。然而,目前的立法禁止将有毒和有害物质注入地下,这是及时的。

新年伊始,一条关于山东某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的微博爆出了这则新闻,再次引起了公众对生命之水的高度关注。虽然当地政府部门经调查称该企业没有地下污水排放,但网民们拍摄的污染河流和土壤的照片告诉人们,令人震惊的污染就在那里,这是无法通过声明来否认和掩盖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洪春研究地下水,特别是地下水化学已有十多年,最近他在网上发起了一项“呼吁立法禁止地下污水排放”的投票和倡议。虽然参加这次活动的人数不多,但得到了业内许多专家的支持。

我们为什么要呼吁立法处理地下污水?地下污水处理的方式和危害是什么?周洪春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专访。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中国经济时报:你在微博上发起了“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注入有毒有害废水”的投票和倡议,得到了业内许多人的响应。然而,有些人认为中国并不缺乏这样的法律,只是没有遵守法律。你认为需要立法的原因是什么?

周洪春:作为一个研究可持续发展20多年的人,环境保护政策一直是我的重点研究领域。

虽然中国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禁止有毒有害废物注入地下。从实际出发,中国应该首先填补法律上的空空白,或者优先改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上的空空白。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很多,所以有必要加强执法,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同意前半部分,即中国需要加强执法,这就是为什么我最近在许多场合呼吁在环境保护中更多地使用“大棒”。我不同意没有必要特别立法的说法。

我个人的观点是,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依法办事应该成为一种规范。如果一些危害子孙后代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按照“法律没有禁止”的原则,以各种借口走私甚至污染环境的现象就会频频发生,没有禁止的依据。

此外,一些政策制定者对我国重化工业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治理难度认识不足。在意识形态上,中国早就提出要避免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事实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依赖”特征非常明显。

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一些政策制定者,尤其是一些地方政策制定者,缺乏在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应对环境污染的经验,对环境污染控制的艰巨任务缺乏足够清晰的认识。因此,针对我国各种环境事件,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决策者的环境意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没有理由说深井污水对饮用水没有影响

中国经济时报:有人在网上质疑和分析,将污水排入地下1000米深的深井是不现实的。他们甚至指出,深层地下水对人类饮用水没有直接影响,但只有浅层地下水与我们有直接关系。作为一名研究地下水十多年的学者,你如何看待地下污水排放现象及其潜在危害?

周洪春:利用自然的净化和再生能力(准确的表述是以自然恢复为主),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之一,应该予以肯定。但是,污水的分层处理是必要的,不能一概而论。然而,微博上的一些人通过分析100多个单词得出了所谓的结论。从专业角度来看,没有严格的依据。尽管我研究地下水已经十多年了,但我不能只用几句话就得出结论。

周宏春:业内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据我所知,目前微博或互联网上与地下污水排放相关的概念一般包括:深井灌溉、渗井和渗井污水排放、污水灌溉等。,它们各自的使用方法和危害也不同。

污水灌溉并不是一种新的做法,50-60年前中国的许多地方都是这样做的。当然,当时的污水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水,其中含有农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等化学元素;目前,工业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不适合灌溉,因为有毒有害物质要么被作物吸收,要么污染土壤或地下水,效果不好。

深井灌注只适用于高成本污水的处理,也需要一定的技术。美国的一些州允许将某些类型的废水注入深井(放射性废水最初注入深井,但后来被立法禁止)。有人说美国页岩气开采的水压法实际上是深井注入技术的延伸和创新。对于将这些废水注入深井,美国的立法是严格的,规范是非常详细的,并且可以严格执行,这通常不会造成地下水污染。

周宏春:业内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但是,国内有很多分层处理污水的做法,包括渗坑和渗井,我在调查中也遇到过一些案例。例如,山东沿海地区沙砾层较厚,污水在那里排放后会很快渗入地层;另一个例子是,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些企业将污水排入沙漠,利用天气干旱蒸发并被沙层吸收。然而,实际上,工业废水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根据物质不灭原理,污染物要么留在土壤中,要么污染地下水。然而,一旦地下水被污染,这不可能在几年或更长时间内实现。

周宏春:业内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总之,污水灌溉的原则是城市生活污水可以用于灌溉,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应禁止用于灌溉;当污水通过渗坑和渗井排入地层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评估,不能留下隐患,否则会危害子孙后代;深井灌注要求极高的技术标准,以确保不会污染地下水。

立法禁止地下污水排放是及时的

《中国经济时报》:由于网民在微博上报道一些企业向地下排放污水,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互联网上不断有关于地下水污染和企业污水的报道。作为一名环保学者,你如何看待这种促进环保工作的形式?

周洪春: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保护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我们应该激发公益人士保护环境的热情,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如果网上舆论去年推动了中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这次也应该推动中国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和实施。

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我们应该支持举报人举报的真实信息。与传统媒体的调查报告不同,“自我媒体”披露的信息往往存在不完整、不可辩驳等问题。虽然关于这次暴露出来的地下污水排放和地下水污染问题,有不准确和不确切的说法,但它对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提高政府应急能力迫在眉睫。没有准确的信息和适当的通知,谣言将不可避免地传播。

周宏春:业内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保护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的立法在中国是一项非常困难和必要的任务。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中,出现了“企业致富、群众遭殃、政府买单”的局面,这与党中央提出的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相去甚远,必须予以纠正。公平原则应贯穿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有些地方,不管资源环境容量和群众利益,都要坚决禁止;然而,目前的立法禁止将有毒和有害物质注入地下,这是及时的。

标题:周宏春:业内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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