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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制度是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的根基。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一直是最重要的问题。

孙中山先生的土地制度主要由三句话组成:“平均地权,农民有自己的土地,价格上涨应还给公众”。蒋介石也写了一篇很有名的文章——《土地公有制的要素》。孙和江都认为,没有“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就不可能建设一个公平、共同富裕的社会。目前,中国的舆论似乎对强调土地的私有财产很有信心,但对强调土地的公有财产却很害羞。

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首先,“平均地权”和“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是农业土地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基石

要讨论土地制度,我们应该从农地制度开始,否则就很难讨论。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约8%的世界耕地被用来养活约20%的世界人口,人与土地的关系高度紧张。因此,为了结束中国几千年的土地革命,孙中山先生在设计中国现代农业土地制度时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在今天的中国,大陆的农地制度坚持这一原则,台湾的农地制度也是如此。

mainland China的农业土地制度规定,农业土地按平均人口分成户,农民承包经营,30年不变,到期后再调整(“平均”)。台湾的农地制度规定,农地一般按平均人口分配给家庭,由农民经营,永远不变。农田只能在自耕农之间租赁和交易,平均家庭规模有限。应该说,mainland China的农地制度与台湾非常接近。不同的是,台湾的农地可以抵押,并在农民之间进行交易。虽然mainland China的农村土地没有抵押,但可以在农民之间自由转让。

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因此,台湾海峡两岸的农地制度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思想。虽然农地产权的流动性存在差异,但这不是由农地制度本身的差异造成的,而是由台湾和mainland China农村金融制度的差异造成的。

总之,与台湾的农地制度相比,大陆的农地制度“社区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和双层经营”更有利于规模经营,应该坚持,而改变的是尽快建立配套的农村金融体系。

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台湾,在过去的100年里,工商业资本一般都被限制到农村去兼并农民的土地,并且始终坚持家庭农民制度——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平均土地权利。实践证明,他们的现代化改造是成功的。

菲律宾曾是日本之后的“亚洲模式”。然而,由于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兼并农民土地,违反了“平均地权”和“农民有自己的土地”的原则,农民问题很快变成了城市市民问题。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衰退,社会问题总是在城市爆发。20世纪60年代中期,士兵们抓住机会夺取政权,实施了“台湾式”的土地改革,但他们遇到了巨大的资本阻力。目前,800万菲律宾女佣遍布全球的现象,实际上是菲律宾“农民问题”向全世界的“输出”。从那以后,美国和欧洲为亚洲国家设定的“亚洲模式”并没有自我突破。如果中国经济陷入危机,数亿在城市就业的人失业,无法回到农村农业,我们能不能向菲律宾学习,把“农民问题”输出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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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农村建设用地实行社区集体所有制是“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平均土地权利”的延伸

农民想耕种土地——耕者有其田,所以自然要建房子住,也要建农业研究室、工具室、加工室、市场交易场所等场所,从事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农产品(市场、咨询)加工、贸易物流等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农村地区必须有建设用地来支持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

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建设用地是“耕者有其田”的延伸。一方面,为了节约土地(限制数量不超过农业用地总量的5%),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私人垄断有限的农村建设用地(平均土地所有权原则),农村建设用地采用农民社区(集体)所有权。因此,农村建设用地实行社区集体所有制是坚持“平均地权”原则的结果。

台湾农民的家园是由农民私人拥有的,它被允许优先考虑农民之间的交易。长期以来,城市居民购买农村住房一直受到严格限制,但只是在最近几年才有了有限的放松。台湾农会有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如工厂、超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活动场所等。,这是农民协会成员的联合制度——类似于mainland China乡村社区的集体所有制;中国大陆农民也有自己的家园,他们的财产由家庭私有,而他们的家园由村民集体所有,所以他们不像台湾人那样可以交易。内地村民社区也有工厂、工具房、农产品交易场所、村民活动场所等。这也是一种村民集体所有制,与台湾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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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mainland China和台湾的农村建设用地制度非常相似。台湾农民协会的建设用地和大陆农村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完全自由交易。不同的是,台湾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抵押,而mainland China的农村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仍然难以实现,这是由两岸农村金融制度的差异造成的,而不是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差异。

与台湾相比,大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一步完善了空农民的宅基地制度,但当务之急是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使宅基地可以与相应的金融制度进行交易。根据台湾的经验,在城市化尚未完成的背景下,现在不是放开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时候,仍然应该优先考虑农村社区内的交易,但大城市的郊区是另一回事。

如今,许多人不仅倡导农村宅基地的自由交易,还倡导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交易。有两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一旦属于农民及其社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套建设用地(数量有限)被私人或工商资本占用(垄断),农民及其社区主导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权(追求价值和价格升值收入、市场份额收入)就会丧失,村庄社区就会瓦解——小农就会被分化,农村就会分散,农民就会“政治贫困、社会流离失所、市场廉价”第二,许多村庄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很大,大部分是由非法的“农村到城市”形成的。如果以这种方式允许“自由贸易”,对守法、集体建设用地很少的农村社区来说,将是极其不公平的。这会引发新一轮非法的“农村到城市”运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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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主张集体建设用地“自由贸易”,因为一些地方大量小产权房无法交易,导致“金融危机”,迫切需要解决集体建设用地“自由贸易”问题。还有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自由贸易”解决了“小产权房危机”,会不会导致更大的“金融危机”,因为这样的“解决方案”是由一个“傻瓜”来解决的,这个“傻瓜”是银行还是国家。第二,mainland China存在大量非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小产权房。要使它们合法化,我们应该做一些特别的事情,而不是以“改革”的名义来动摇土地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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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内置财政”是充分实现农民村社(集体)成员土地权利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基本制度

“内建金融”是指农户社区内部的合作互助金融。

事实上,农民的土地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地使用权,另一部分是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另一部分是农地和非农地使用权的实现——抵押或交易或处置。显然,台湾农民的土地权利比mainland China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充分。为何如此?许多人解释说,台湾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而大陆是公有制。

但这完全是一种误读。

首先,农村土地的村民集体所有制不是公有制,而是人民所有,也是农民对农业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是“半公有制”,即所谓的“半社会主义”,只有在过去没有市场的条件下,才实行有秩序的计划经济和统一的购销制度。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下,没有计划,没有统购统销,村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公有制。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肯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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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台湾农民的农业土地和农民社区(农会)的非农业土地可以抵押,因为农会内部有资金,即“内置资金”。如果台湾农民协会没有农村信贷部门,台湾农民和农民协会的土地不能抵押。如果内地在村社内部建立“内建金融”,农民的承包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仍可实现抵押贷款,并在村社内部充分流动。我在河南信阳唐浩村十多年的实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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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大陆农村发展的关键不是农地制度不适应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农民组织内部缺乏合作互助金融)不适应农地制度。当务之急是使中国农村农民组织的内生金融成长和发展。

东亚的小农不可能在正规的金融系统中抵押他们的农地,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都了解这一点——如果他们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他们怎么能贷款给小农?

日本、韩国和台湾都花了数百年的时间保护和支持农民组织内部金融——内置金融的发展,甚至限制农村地区其他形式金融的发展,因为东亚小农户的农地只能抵押给农民社区的合作金融(因为农地规模太小,地块分散)。

第四,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市场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城市土地产权交易是两个不同的市场,是一种真正的常态。

日本和台湾的农民土地只允许先在农民之间交易,而且必须得到农民协会和水利协会的批准。日本和台湾的农民农业用地只能通过农民协会内部的融资进行抵押,而正规银行不接受小农户农业用地的抵押贷款(极少数例外)。日本和台湾农民及其社区的建设用地也在另一个(非主流)市场交易,并在另一个非正规金融系统抵押。

中国大陆的城市土地可以在正规市场正常买卖,也可以在正规金融体系中抵押,但中国很多人从来不明白,农村耕地和建设用地应该建立另一种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以充分实现产权。作者最近在一个村庄进行了“金地荣拓经济服务社”的实验。该村承包土地30年不变(2028年到期)。“金地荣拓经济服务社”成立后,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进行评估,存入经济服务社(存入时间越长,利率越高,农地收益越高)。农民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委托经济服务机构经营,也可以不委托。农民的家庭和林地也可以在评估后存入、委托或抵押给经济服务机构。如果村里有些人已经在城市生活多年,如果他们想实现其社区(集体)成员的土地所有权、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份额(退出村社),可以通过“金地荣拓经济服务社”实现。这一实验证明,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利于人口流动和村民土地权利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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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进入城市的“新城市人”和“准城市人”仍然在家乡承包土地和房屋,但他们无法实现(当然,他们可以永久保留,但我主张“纳税”)。他们总是认为集体所有制不好,所以他们和那些主张私有化的人吵起来了。事实上,这并不是说集体所有制不好。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所有制是一人一股的股份制。如果集体所有制是真实的,集体有真正的“力量”(如金地荣拓经济服务社),集体成员权可以有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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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集体成员权利的有偿退出,必须实现集体所有制,而不是徒劳地建立集体所有制。如果采取集体所有制,农田将会给你一百年,直到你死,你不得剥夺一亩三分地权。日本、韩国和台湾的农民的土地权利可以完全实现,不是所谓的私有化,而是有强大的农会和他们的内在资金支持。越南农村的土地已经私有化20年了。越南小农的土地可以在土地交易所自由交易吗?我可以在银行抵押吗?不行。因为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越南农村男孩娶媳妇最困难的是他们买不起宅基地;由于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越南农民最困难的是他们不能独立修复受损的水利工程和道路;由于没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市场条件下的越南小农不再能够组织起来,“政治穷人、社会难民和市场贱民”的趋势似乎不可阻挡。在越南考察期间,作者与越南共产党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潘演进行了沟通,表示对越南的各项改革持乐观态度,但对越南的土地制度改革并不乐观。越南的所有改革可能会事半功倍,因为改革消除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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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用途管制和价格上涨是私有和公有土地权利的基本保障措施

在地球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农业土地的私有制是指农业土地的私有制——也就是说,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而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农业土地的私有制交易只能在农民之间优先进行,因为农业土地养活人民,必须保证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

任何国家都必须控制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我绝对不是房东。我可以在我的土地上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尤其是在中国,那里人多地方少。

由于土地使用管制,农业用地只能种植农作物,所以农业用地毫无价值。世界估计只有中国的农业土地是最有价值的,因为人多土地少。由于政府对土地使用的控制,“从农业到非农业”或“从工业用地到商业用地”的土地获得了巨大的空空间。这种增值主要是由监管带来的,也有政府投资带来的。因此,孙中山先生在设计土地制度时,除了“平均地权”和“农民有自己的土地”两项原则外,还有第三项原则,即“由农转非农”和“由工转商”的土地增值部分,应受“提价还公”政策的一定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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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为,土地“用途管制”是充分实现土地私权和公权的最基本保障措施之一。目前,很多人不明白土地转让或征用后,政府拿走了很大一部分增值收益。中国政府似乎就是这种情况。实际上不是。笔者在台湾考察时仔细计算过,台湾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政府约占75%,当地业主仅占25%左右。现在,北京50%以上的增值农民的耕地转为非农,北京等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偿更多而不是更少,这对种粮的农民和全体人民都是极其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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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大陆土地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农村非农化”制度和“价格上涨”分配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有什么弊端吗?答案是肯定的,肯定的!最大的缺点不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是城乡制度和增值收入分配制度。

工业化和城市化必须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用地,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例如,如果A区的耕地在2014年转为非农业用地,B区的耕地在2015年转为非农业用地,就需要先进行规划,而全国人大批准的土地规划就是法律。2014年,甲区土地依法转为农业,2015年,乙区土地依法转为农业。如何改变它?台湾的做法是“农村向城市的转移减半”,即原农民获得一半土地,政府免费获得一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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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偿获得的土地有一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另一半用于公园、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益项目。原农民从农村拿到另一半建设用地后,要按照城市规划开发利用,也可以在市场上自主交易。但是,闲置、开发和交易都要纳税,这是一种累进税,税收收入几乎占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增值收入的一半。

台湾的土地转换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都是依法进行的,而空的权力运作并不大,所以腐败会相对较小。此外,增值税实行累进税制。当增值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时,额外的部分要缴纳100%的税,所以做钉子户意义不大,也不会成为“维权英雄”。

由于mainland China农地非农化的分配制度和农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存在严重缺陷,暴力获取暴利是其本质特征。当政府和开发商用暴力获取土地时,政府和开发商将获得巨额利润;“钉子户”利用暴力对抗政府和开发商,“钉子户”往往获得巨额利润。

因此,在mainland China土地非农化和建设用地开发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以暴力获取暴利的斗争,发展的合法性荡然无存。通过暴力对抗政府,有可能成为“捍卫权利的英雄”。

这种落后的制度设计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不幸!在这方面,大陆应该向台湾学习。事实上,这并不难学。如果你能学得好,你就不愿意学。阻力不在别处。一些地方政府和一些主管部委的腐败官员不愿放弃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件事应该由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解决。

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近代中国最有价值的制度成果

自近代中国以来,家庭公社的土地总量一直在增加。到1949年,南部农村地区家庭社区所占的土地约占35%。

农村社会是一个自治的社会,而现代农村是一个以家庭社区自治为主导的社会。家庭社区土地共有权制度(相当于集体所有制)是家庭社区实现自治的经济制度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把以家庭社区自治为主导的农村社会转变为以乡村社区自治为主导的农村社会。土地和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村社自治主导的社会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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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88年的农村社会是历史上最有组织、最具动员性和最具治理性的社会。村民对土地的社区(集体)所有权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无论是以家庭社区自治为主导的传统农村社会,还是以乡村社区自治为主导的现代农村社会,社区的重要特征都是“发展、建设、治理”三大功能的三位一体和“产权、财权、行政权、治理权”四权的统一。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是社区基础的基础。

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乡村社会中的乡村社区尤为重要。否则,不仅发展成果不能保留,民主政治也只能是一句话空.更重要的是,小农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政治上的贫困者、社会上的无家可归者和市场上的贱民”。特别是在现代化转型阶段,乡村社区是转型时期社会稳定的产物。当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村民集体所有制被消灭时,乡村社区社会将被消灭,中国农村将成为一个非主体社会,混乱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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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庭土地所有权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土地集中在家庭社区是一种历史趋势,土地集中在乡村社区也符合这一历史趋势。如果说中国近代以来在基本制度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那么土地集体所有制村民社区及其所支持的乡村社区应该是最有价值的,它是无数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强大国家的基础。

如果要改革土地制度,就必须在坚持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改革,重点发展农民村社的固有金融,以促进村民(集体)成员土地权利的充分实现和村社的不断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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