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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他分别从他人处获得了329万元和182万元的资金。中国石油江西吉安销售分公司原经理胡(行情、资本、股市、咨询)和江西福州销售分公司原经理陈毅,因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最近分别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胡、、陈毅自2009年1月11日起担任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吉安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在中国石油江西省分公司收购其管辖范围内的加油站项目过程中,利用项目谈判、初步评估、申报和后期付款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到他人款项329.94万元,陈毅收到他人款项182.8558万元。

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两名经理因巨额受贿被判刑

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没收胡财产2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90.1万元,没收陈毅财产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11.2558万元。

标题: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两名经理因巨额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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