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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晓灵向银监会提交了《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修改相关政策法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

小额信贷公司自2005年在五个省(区)启动试点项目并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以来,取得了快速发展,因为它们满足了市场需求。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对促进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贷款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吴晓灵评论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现状,他说,小额信贷公司总体上是守法的,受到市场的欢迎,整个系统的设计不能因为个别小额信贷公司的失误而被否定。下一步,要全面客观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完善配套体系,切实完善小额信贷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的功能。

吴晓灵认为,缺乏信贷服务仍然是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贫困人口发展的困难之一。只放贷不储蓄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满足这部分信贷需求的更好的组织形式。信贷市场需要细分。大银行发放给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在100万到300万元之间。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中低收入贫困人口贷款仍然不足。这部分需求应该主要由专业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运作。小微企业的特点是市场不稳定、管理不完善、信用风险高。小额贷款技术的核心是对贷款人员进行现场评估,编制企业现金流量表,这需要贷款人员更多的爱和责任,是一项劳动密集型的业务。大银行做这项工作的人员成本和系统协调成本很高,独立的小法人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吴晓灵建议: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吴晓灵认为,小额信贷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机构身份尴尬。从本质上讲,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贷款零售商,应该属于金融企业。然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普通的工商企业,这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1)税负过重。(2)融资成本高。(3)坏账准备不能提取,坏账不能核销。其次,小额信贷公司的杠杆率太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整合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整合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但是在实践中,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很少(全国平均融资率不到资本的10%),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来源明显不足,也降低了资本利润率。

吴晓灵建议: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这些问题,吴晓灵建议修改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

她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目前定义为“企业法人”,建议根据其业务性质将其定义为非公有的“非存款金融机构”。如果这一修正案得以实施,小额信贷公司面临的沉重税收负担和高额融资成本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权不需要交给银监会,因为这类机构不涉及公共利益,仍应由地方政府监管,并负责处理风险。

吴晓灵建议: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吴晓灵提出:(1)23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捐赠资金、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建议修改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捐赠资金、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和1-2家非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2)23号文件规定“小额信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综合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建议根据信贷水平逐年扩大该杠杆率,并规定为“信誉良好的小额信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综合资金余额,第一年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第二年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第三年及以后不得超过净资产。

吴晓灵建议: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是否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应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银行应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监管银行和业务咨询银行。这符合银行对贷前检查、贷后管理和客户检查的要求。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是一种组合贷款,其风险应低于单一客户贷款。

吴晓灵还指出,关于贷款金额,为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服务,应该修改对单个客户的贷款金额。应规定“单个客户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资金的5%,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由于小额贷款的成本很高,国家也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指导。她建议,目前应修改《试点指导意见》,并尽快颁布《国务院非存款贷款机构条例》,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

标题:吴晓灵建议: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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