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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金融体系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能否再次成功应对下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能否继续支持实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宏莉(601398)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应着手制定《金融稳定法》,通过法律的顶层设计,确保和促进金融稳定,提高中国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然而,国内外不断变化的金融形势使得中国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挑战和潜在风险。张宏莉表示,中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尽管直接融资的比重在增加,但大量债券的实际持有人仍是商业银行,风险尚未从银行体系中完全转移和释放出来。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银行资产的质量将受到考验。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中国处于转型期的背景下,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自2012年以来,温州老板出走引发的民间借贷风险已经蔓延并渗透到传统金融机构,引发了局部冲击。私人借贷、房地产交易和银行体系的交叉感染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张宏莉专员表示,全球经济金融政策和秩序的调整也将对中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美国推出的多项量化宽松政策、欧洲债务危机以及日本的汇率战都对中国外汇储备安全和金融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业日新月异,金融市场变化迅速。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一些立法盲点未被涵盖,但迫切需要法律保护。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如《金融稳定法》和《期货衍生产品法》。与此同时,早年适用的一些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张宏莉指出:“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深化,金融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金融改革的深化,鼓励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监管,都需要一个顶层设计来解决体制、机制、结构等诸多深层次矛盾。因此,当前制定《金融稳定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张宏莉进一步指出,资本市场波动性很大,特别是随着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业务的发展,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但一旦出现问题,将对金融稳定产生很大影响。
“中国在2008年成功应对金融危机时,主要侧重于临时和紧急政策及行政手段,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和常规化的方法。”张宏莉告诉记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相对发达的国家都颁布了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原则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但很少有条款和内容真正关注金融稳定,更谈不上金融稳定的问责机制。在机构设置方面,虽然央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局,但其水平不足以从全球角度维持金融稳定。”
张宏莉在提案中表示,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他建议由NPC法律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征求和吸收财政部门“一方三会”的立法建议,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各种问题,确保立法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标题:工行副行长张红力:制定金融稳定法提高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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