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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蔡鄂生3月4日表示,尽快立法监管和保护金融租赁业刻不容缓。建议本次常委会继续将融资租赁法纳入立法计划。
蔡鄂生说,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金融一体化、贸易与服务于一体的现代贸易方式。它服务于航空/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各行各业。它在扩大内需、拉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和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侵犯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蔡鄂生认为,目前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物权法》中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影响。只有通过立法建立专门的登记公示制度,弥补《物权法》的不足,给予物权人公示渠道,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防止承租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才能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最大的特点是租赁财产所有权和占有地位的分离。在没有普通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为不良承租人创造了非法获利机会,恶意转让和处置租赁公司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成为租赁业发展的致命障碍。近年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但根据法定产权原则,由于缺乏法律授权,登记在技术上是先进的,但其法律效力缺乏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此外,蔡鄂生认为,如果能把重点放在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上,就能大大增强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而各种规范性制度也能真正体现融资租赁的性质,并根据其性质给予融资租赁正确而适当的对待,从而避免走弯路。
他还认为类似金融租赁的行业,如信托、保险、证券等。,有专门的立法,这应给予融资租赁同样的特殊立法待遇。此外,融资租赁特别立法已成为当前国际立法的趋势。
蔡鄂生说,五年前,融资租赁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律草案,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由于当时租赁业规模小,条件不成熟,没有通过。目前,立法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成熟。
标题:蔡鄂生:融资租赁业发展亟需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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