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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11日获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为滞留在湖北的未回京人员做好工作,稳定劳动关系。滞留湖北的人员如能通过灵活的办公方式完成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其滞留期间的正常工资;对于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力的滞留湖北人员,从2020年3月起,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两倍的标准(1540元/月×2=3080元/月)保障滞留湖北人员的日常生活。
根据该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滞留湖北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返还滞留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滞留湖北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延期至滞留湖北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准返回北京,双方协商解决。在工资和收入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办公方式安排滞留湖北的人员完成工作。滞留湖北的人员如能通过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或使用带薪年休假,或因公出差留在湖北,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停留期间的正常工资。(何勇)
《人民日报》(第13版,2020年3月12日)
责任:张静文
标题:北京留守湖北留守员工工作和劳动关系稳定不回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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