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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4月26日电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5号《医用材料有序出口公告》(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对医用口罩等五类医用防疫材料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产品必须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口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2020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
这两份文件在医用材料出口质量监督方面有什么不同?新措施会影响已签署合同的出口吗?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干在今天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说,与第5号公告相比,第12号公告进一步加强了出口质量监管,主要是对非医用口罩质量和医用材料出口订单的监管。
一是加强非医用口罩的质量监管。监管措施包括“两表一表”。即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外国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生产企业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不合格产品和在国内市场查处的企业名单。与此同时,出口商和进口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声明,承诺该口罩符合中国或外国的质量标准,不会用于医疗目的。
二是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出口秩序。商务部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专家对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医用材料的生产进行确认,相关产品可以出口。相关企业名单将在健康保险商会网站上动态更新。
关于此前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的处理,李兴干表示,有关规定已在12号公告中作出,企业可以按照此前的方式执行,但出口商和进口商在申报出口时必须提交联合声明。“为确保政策的顺利衔接,商务部已于日前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商会,通知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并与外方签署联合声明,以避免政策实施后通关不便。同时,相关文件已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发布,提醒需要及时查询的企业。”(王)
责任:叶壮
标题:商务部:非医用口罩出口需申报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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