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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我在土耳其的业务办公室收到土耳其对外贸易署的一份通知,称土耳其已于8月20日就针对我的轮胎的反倾销案做出最终裁决,认定出口我的案件所涉产品的企业从事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最终裁定决定从8月20日起,根据不同的税号,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征收60%反倾销税的税号为4011.10.00.10.00、4011.10.00.90.11、4011.10.00.90.12、4011.10.00.90.13、4011.10.00.90.14、4011.10.00.90.19、4011.20.10征收87%反倾销税的税号为4011.10.00.90.15、4011.20.10.00.12、4011.20.10.00.19、4011.20.90.00.12、1011.20.90.00.19、4011.61.00.00、4011.92.004011.63.00.00.00、4011.69.00.00.00、4011.93.00.00.00、4011.94.00.00、4011.99.00.00.00,我的被申请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标题:土耳其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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