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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正在考虑加快优先股试点。
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集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讨论优先股试点相关事宜。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部长霍达主持。霍达表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发行优先股试点,证监会主席肖钢建议在5月份向国务院报告优先股试点情况,以加快优先股试点工作。霍达表示,优先股的推进过程初步设想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发布相关说明文件,二是部委发布相关规定,三是交易所发布相关细则。
就权利和义务而言,优先股对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有限制。优先股可以优先分配股息。在试点阶段,采用固定股息。股息水平、累积条款和参与条款由发行人灵活决定。当财产被清偿时,优先股可以优先分配未分配的股利,清偿权优先于普通股。在表决权方面,优先股享有参与优先股权益相关事宜的表决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优先股中设立转股权和赎回权。在持续拖欠利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复优先股的表决权。优先股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和不滥用权力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优先股不包括在持股比例的合并计算中。目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优先股。目前,处于成立阶段的股份公司不允许发行优先股,也不允许发行多系列不同清算顺序的优先股。发行规模是按比例限制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司则采用私募方式。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进入交易系统进行集中交易,而私募发行的优先股进入转让平台。
标题:肖钢:5月将优先股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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