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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主任杜。中国网梁铮照片

在今天的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非法集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表示,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点:非法性、开放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关于记者提出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杜表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的。所谓正规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是指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和个人,通常称为存款。为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对贷款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中外都加强了这方面的监管,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然而,企业和个人的资本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一个人患重病后,他需要医疗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很难获得正规的融资,所以民间借贷被用来解决资本需求。这是对私人借贷概念的解释。

杜金富:民间借贷有特定对象而非法集资不定

杜说,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行为。有四个主要特征:非法性、开放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社会性是指从社会中不特定的人那里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有特定的对象,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有吸引力,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公开意味着公开。这就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讲,法律不禁止私人借贷,国家法律禁止非法集资。私人借贷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例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创业时会通过地理、人气和血缘关系筹集资金,以满足资金需求。起初,这可能是私人借贷,即几个非常熟悉的人,亲戚和朋友筹集一些资金。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本需求的扩大,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他会寻求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甚至冒险非法集资。根据法律法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要自担风险。

标题:杜金富:民间借贷有特定对象而非法集资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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