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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岭南论坛于3月31日在广州举行。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出席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她表示,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解决产能过剩的矛盾刻不容缓。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必须发挥资本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上市公司具备成为并购骨干的条件。但是,宋丽萍指出,目前与并购相关的法律还比较滞后,必须尽快全面梳理和完善。

宋丽萍:并购重组相关法律处滞后状态

宋丽萍指出,目前,中国经济已进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的关键阶段,产业整合和企业并购也进入了关键时期。以M&A为核心的企业资本战略优势日益突出,M&A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在下一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M&A功能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在企业层面,随着行业的深入发展,竞争的质量和强度都在提高,“富即安”是不可持续的。企业通过并购变得越来越强大,这不仅是一个发展问题,也是一个生存问题,私营企业家不愿出售的态度正在改变。产业层面:中国大多数有竞争力的行业正进入并购高发期。有能力发起并购的企业和值得并购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行业标准普遍提高,这为优势企业通过并购进行扩张提供了机会。市场层面:海外M&A的历史研究表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推动了M&A浪潮..投资银行是培育M&A市场的核心力量。随着M&A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内投资银行开始将M&A市场作为业务和产品创新的目标市场。近年来,在股权投资多元化的推动下,M&A与私募股权相关的活动大幅增加。据统计,与vc/pe相关的M&A案件数量从2006年的36起增加到2012年的208起,M&A专项资金开始出现。制度层面: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今年年初,12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主管部门努力消除体制障碍,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土地使用、债务重组和职工安置政策。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并购的支持力度,提升审计透明度,提高审计效率,建立并购配套融资机制,全面防控内幕交易,积极探索并购分离制度,短期内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划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一系列长期制约企业并购的体制性障碍可望得到解决。

宋丽萍:并购重组相关法律处滞后状态

但是,她也指出,许多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如现行的《证券法》,仍有一些规定不适应并购的发展需要,甚至阻碍并购,应尽快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在三月份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她就这个问题提出了特别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需要进一步拓宽“M&A”的范围,将资产收购纳入调整范围,增加资本市场中各种常见的M&A类型,如重组、回购、并购和分离。同时,要研究适应中国国情的要约收购制度安排,明确杠杆收购的合法性,鼓励将可转换债券、优先股、认股权证等金融工具作为融资手段,完善证券交易所并购的制度安排,明确M&A基金的法律地位。

宋丽萍:并购重组相关法律处滞后状态

其次,《公司法》需要为并购活动引起的注册资本变化预留足够的法律空空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为现金,必须遵循因M&A活动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动,这无疑增加了M&A的成本和难度..

第三,《反垄断法》应明确将阻碍并购的行政垄断和区域垄断纳入监管范围。在实践中,条块分割是跨行业、跨区域并购困难的重要原因,也增加了并购后整合和协调的难度。

第四,破产法应重点填补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并购的标准空。目前,在司法机关批准的30多份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方案草案中,几乎都引入了收购方,即新的投资者,参与重组。然而,对重组中新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缺乏法律规定,其随后参与重组的权利缺乏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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