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29字,读完约2分钟
所有利益相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和履行价格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认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复发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该措施的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就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将通过本通知向社会公告(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将不再发出个别措施到期的通知。
在本通知附件所列案件的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二、六十天,有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复发,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申请最终复审。
3.最终复审申请应包括:明确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4.如果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未能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最终复审,且商务部在相关反倾销措施期满前未启动最终复审调查,则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期满之日起终止。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序列号
测量类型
产品名称
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这个案件最初被审理,最后被判决。
公告号。商务部部长
行动开始日期
措施的到期日期
1反倾销措施
聚酰胺-6,6切片
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
2009年
79号
2009年
10月13日
2020
10月13日
2反倾销措施
己二酸
韩国、欧盟、美国
2009年
78号
2009年
11月2日
2020
11月2日
3反倾销措施
甲基丙烯酸甲酯
新加坡、泰国、日本
2015年
60号
2015年
12月1日
2020
12月1日
标题:关于2020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到期的通知
地址:http://www.5xnr.com/teqxw/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