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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几千年来,它一直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地区。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
历史上,新疆的宗教关系非常复杂。新中国成立前,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有许多冲突。一些地区甚至爆发了持续数十年的宗教战争和数百年的教派争端。宗教战争和冲突不仅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也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剥夺了他们的信仰自由。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央政府和新疆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断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新疆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让国际社会了解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这里有一些介绍和解释。
一、新疆宗教史
新疆宗教的发展和演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到新石器时代,新疆古代居民就有了原始的宗教观念。自公元前4世纪以来,琐罗亚斯德教(琐罗亚斯德教)和佛教相继传入新疆,逐渐形成了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并延续至今。
新疆宗教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原始宗教阶段、以佛教为主的多宗教共存阶段、以伊斯兰教和佛教为主的多宗教共存阶段和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多宗教共存阶段。
公元前4世纪以前,原始宗教在新疆盛行。到目前为止,新疆许多民族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有的宗教观念和习俗。此后,琐罗亚斯德教通过中亚传入新疆。佛教于公元前1世纪传入新疆后,逐渐形成了以佛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从4世纪到10世纪,祆教在新疆非常流行,尤其是在吐鲁番。当时的高昌地方政府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在这一时期,佛教进入全盛时期,塔里木盆地周围各绿洲有众多的寺庙和僧尼,形成了著名的佛教中心,如于阗、疏勒、龟兹和高昌。道教于5世纪前后传入新疆,主要盛行于吐鲁番、哈密等地,并于清代传播至新疆大部分地区。6世纪,摩尼教和景教(基督教景教派)相继传入新疆。在9世纪中叶,摩尼教维吾尔人进入吐鲁番建造寺庙、挖掘洞穴、翻译经典和绘制壁画。从10世纪到14世纪,景教随着回鹘和其他民族在许多地方的皈依而兴盛。当时,疏勒、叶尔羌、于阗、轮台、高昌、哈密、阿勒马利(今霍城县)等地都是传教区。
9世纪末10世纪初,伊斯兰教传入南疆,新疆原有的宗教格局再次发生变化。喀喇汗王朝接受伊斯兰教后,在10世纪中叶对信奉佛教40多年的于阗王国发动了一场宗教战争。于阗在11世纪初被摧毁,迫使伊斯兰教进入该地区。这就形成了伊斯兰教在南疆占主导地位,佛教在北疆占主导地位,伊斯兰教和佛教并存的格局。在这一时期的早期,琐罗亚斯德教、景教、摩尼教和其他宗教也很流行。但是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传播,这些宗教日益衰落。
在14世纪中叶的东查格台汗国时期,统治者通过战争和其他胁迫手段,逐渐将伊斯兰教传播到塔里木盆地北缘、吐鲁番盆地和哈密地区。到16世纪初,新疆已经形成了以伊斯兰教为主,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拜火教、摩尼教、景教等。当地居民最初的信仰逐渐消失,而佛教和道教仍然存在。17世纪初,威拉蒙古人接受了藏传佛教。18世纪以来,基督教、天主教和东正教传入新疆。伊斯兰教是新疆的主要宗教,各种宗教共存的格局一直延续到今天。
新疆宗教史表明,一种宗教或两种宗教共存是新疆宗教史的基本特征,融合与共存是新疆宗教关系的主流。宗教必须适应其所处的时代和人文环境,并实现本土化才能延续。不同宗教之间的战争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争端导致人们无权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
第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或阻碍国家教育系统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宪法精神。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做出选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公民都不会因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新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财产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公民的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无论是否信仰宗教,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有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斋戒、拜佛、祈祷、讲学、念经、烧香、弥撒、洗礼、受戒、完成仪式、追悼会、庆祝宗教节日等。公民根据宗教习俗在宗教活动场所和自己家中进行的宗教活动,由宗教组织和公民自己进行,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为了确保朝觐作业的顺利完成,新疆实施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自1996年以来,每年都安排包机组织宗教信徒前往沙特阿拉伯的麦加朝圣。政府为朝圣者的医疗和翻译提供财政支持,并确保朝圣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情感和需求。斋月期间,清真餐厅的关闭或开放完全由业主决定,不受任何干涉。有吃素食传统的清真寺和一些信教公民向关闭寺院的人提供免费素食。所有地方都加强了服务保障,以确保斋月期间有序的宗教活动。2015年7月3日斋月期间,和田地区发生6.5级地震。在积极做好救援和安置工作的同时,政府及时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确保灾区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生活,如礼拜、斋戒等。17日晚(开斋节前夕),新疆主要领导人和伊斯兰社区代表以及各族穆斯林群众举行了欢迎开斋节的联合聚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信教公民的习俗受到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对保护信教公民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风俗习惯作出了具体规定,各民族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传统节日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特殊食品供应。 为有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划拨专用墓地。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习俗,如命名、站立仪式、送葬和穿越奈斯尔海峡,都受到尊重。
宗教和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保护。新疆目前有喀什噶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寺、基齐尔千佛洞等109处宗教文化古迹。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6个,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3个。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修复喀什阿蒂格尔清真寺、伊宁白土拉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外汇清真寺和喀什费翔墓,列入国家和新疆文物保护单位。新疆投资维护了吐鲁番苏公塔和昭苏圣游寺等28座寺庙。许多宗教古籍,如《先知传》、《金光明经卷二》、《弥勒佛会记》等,都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拨出专项资金保护和整理古书,如《古兰经》和《穆圣传》。与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维护宗教界参政的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监督检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新疆宗教界有1436人担任代表和委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他们行使参与和讨论政府事务的权利,并就政府工作,特别是宗教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
三、满足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新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同时,努力满足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现有清真寺、教堂、寺庙、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其中,有24,400座清真寺和29,000名教职员工。有59座佛教寺庙,280名教职员工。一座道观和一名教职员工;有227个基督教堂(聚集场所),有26名教职员工。有26个天主教堂(聚集场所)和27名教职员工。有3个东正教教堂(聚会场所)和一名工作人员。有8所宗教学校,如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和新疆伊斯兰教经学校。共有112个宗教团体,其中两个在自治区一级,即自治区伊斯兰协会和佛教协会。自治区伊斯兰协会也有一个教育管理指导委员会。有14个地方、州和市伊斯兰协会,3个佛教协会和1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县市有88个伊斯兰协会,2个佛教协会和2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加强师资培训。通过师资培训、在经文学校(班级、地点)学习和在经文学院学习,后备师资得到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对职业教育人才进行系统培训。为提高宗教组织的自我管理水平,应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教职员工骨干培训班和民主管理组织领导人培训班。自2001年以来,国家宗教事务局举办了12期伊斯兰教经典解读重点培训班,为新疆培训了500多名教职员工。新疆佛教协会定期为教职员工举办佛教知识培训班。政府经常组织教职员工到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高素质。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经济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不断拓宽获取宗教知识的渠道。他翻译、出版和分发了宗教经典书籍,如《古兰经》和维吾尔语、汉语、哈萨克语和柯尔克孜族语的布哈里教神圣戒律的真实记录。他编辑和发行了一系列“新沃尔茨讲座”和“中国穆斯林”杂志,总发行量超过176万份。出版和发行佛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经典。仅从2014年到2015年,新疆就发行了100多万册43种民族语言的伊斯兰出版物,其中包括23万册新的《维吾尔族古兰经》和2.9万册《伊斯兰基本知识读本》。中国伊斯兰协会的网站致力于维吾尔语。新疆伊斯兰协会创办了一份名为《新疆穆斯林》的杂志,并创办了三份维吾尔语、汉语和哈萨克语的书面杂志,免费分发给清真寺和教职员工。“新疆穆斯林网络”网站将以维吾尔语和汉语发布。宗教组织为信教公民举办宗教知识和礼仪培训班。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新疆按照法律法规和“保法制、戒违法、抑极端、抗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
新疆先后颁布和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和宗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疆还将继续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新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一旦注册,他们将获得法律地位。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宗教活动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有权依法建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内部事务、组织宗教活动、接受捐赠、管理财产使用和兴办公益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通过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管理和宗教公民的自我管理,保障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有序活动、规范管理和清洁环境。
宗教活动的管理。在新疆,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负责协调和解决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会干预。
宗教人员管理。在新疆,根据法律、法规和宗教传统,教职员工有权主持宗教活动和仪式,并可以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除宗教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任命、指定、聘用或者更换教职员工。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新疆,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工作。国家和新疆有关部门通过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了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对侵犯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教职员工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惩治宗教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的实施。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新疆各级司法机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迄今为止,新疆没有公民因其合法宗教信仰而受到惩罚。
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新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宗教组织和机构改善工作和运行条件,消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将教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定期向有生活困难的合格教职工发放生活补贴。
坚持宗教独立的原则。中国的宗教事务由各种宗教组织、教职员工和信教公民管理。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组织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外国人在中国参加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新疆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坚持宗教独立的原则。
五、开展对外宗教交流
在坚持宗教独立和自我管理原则的同时,新疆还在相互尊重、平等和友谊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地的宗教组织进行交流。新疆各级政府和人民一向对一切尊重中国主权和中国宗教独立自主原则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持开放和欢迎态度。
开展宗教、学术和文化交流。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研讨会。宗教院校的师生在国际古兰经朗诵比赛中获奖,展示了新疆宗教界深厚的文化和学术基础。
派人出国深造。自2001年以来,新疆向埃及的阿兹哈尔大学和巴基斯坦的国际伊斯兰大学派出了70多名来自宗教院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出国留学,以提高他们的宗教知识和教育水平。政府已经多次访问海外学生并设立奖学金。
积极贯彻“请进来”和“出去”。邀请沙特、土耳其等国的宗教界人士和华侨访问新疆和内地。外国宗教组织和团体也多次应邀到新疆进行友好访问。组织“中国新疆文化交流团”赴中东、大洋洲和欧洲国家进行交流。新疆宗教代表团多次访问埃及、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巴基斯坦、马来西亚、韩国、日本、新加坡、德国、丹麦等国家。他们还参加了中国伊斯兰协会在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国举办的“中国伊斯兰文化节”,向国际社会特别是伊斯兰世界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预防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
在宗教的旗帜下,宗教极端主义提倡极端激进的观点,并采取极端措施试图建立神权政治。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它是利用和利用与宗教的关系。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和反宗教。宗教极端主义是滋生暴力和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自冷战结束以来,宗教极端主义在世界上日益活跃,并频繁引发暴力恐怖活动,如美国的“9·11”恐怖袭击、法国的“11·13”恐怖袭击和比利时的“3·22”恐怖袭击,严重危及世界和平和地区安全,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毒瘤。
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的影响,近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蔓延。宗教极端主义违反和歪曲宗教教义,用谬论和谬论欺骗和欺骗公众,特别是年轻人,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其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势力策划并实施了昆明“3.01”、乌鲁木齐“5.22”、鄯善“6.26”、沙车“7.28”、白城“9.18”等一系列严重的暴力恐怖事件,杀害了包括信教群众和信教公民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谐和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
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敌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所有政府的责任,也是所有人民的责任,包括宗教界和宗教公民。新疆防止和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去激进化”是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树立诚信,做好事。积极倡导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将爱国主义、和平、团结、中庸、宽容、善行等宗教思想渗透到读经活动中,弘扬中华文化,鼓励人们善待他人、教导人们道德、慈悲为怀,引导信教公民树立信仰和行为,抵制宗教极端主义。
坚持依法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活动的人。
坚持现代文明的指导。用现代文明引领各民族文化发展繁荣,用积极、健康、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坚决防止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社会事务。
大力改善民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实施民生工程,促进共同繁荣进步,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教育、就业等社会保障能力,消除极端主义思想滋生地,夯实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的社会基础。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有利于增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理解和传统友谊的交流与交流,稳步推进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坚决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宗教极端主义渗透、"去激进化"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多边反恐合作机制。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挤压了宗教极端主义的生存空。
新疆的“去政治化”工作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的渗透和蔓延,为国际社会的“去政治化”、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七、充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全面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宗教界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新疆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民生建设不断加强,天山南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宗教界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中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核心是做好反分裂工作。长期以来,新疆宗教界不断强化法治理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民族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榜样,带头制止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行,带头宣传民族团结的典范,努力做民族团结的楷模,带领信教公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维护社会稳定。新疆宗教界立足本土,积极深化中国经典思想建设,继承和发扬爱国、和平、团结、中庸、宽容、仁爱的优良传统,坚持反对暴力、强调法治和秩序。当宗教极端势力传播谬论和谬论时,他们用诚实的信念来揭穿他们的谎言。在发生暴力和恐惧的情况下,主动说出来,突出观点并揭示真相。在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乌鲁木齐“5·22”、沙车“7·28”等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新疆宗教界迅速表态,强烈谴责暴力犯罪和恐怖犯罪。当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干涉群众生活时,他们根据宗教教义进行批评,并积极引导信教公民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新疆宗教界弘扬惠民惠民的优良传统,引导信教公民掌握先进技术,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改善生活。通过承包土地、设立实体、种植、养殖、运输、食品加工等手段,我们走上了繁荣之路,并通过辛勤劳动,带领广大信教公民致富。举办宗教界艰苦致富、创建典型示范户等。,在宗教界创造一种光荣工作、光荣致富、光荣崇尚科学技术的良好风尚。
服务社会,热心公益。新疆宗教界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帮助世界。每年定期举办“热爱世界,与五大宗教同行”的慈善周,以促进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积极为四川汶川、青海玉树、新疆皮山等地震灾区祈祷救灾,为乌鲁木齐“5·22”恐怖袭击受害者祈祷、捐钱捐物。此外,它还在公益捐赠、帮助老年人、帮助穷人、抚慰心灵、保护环境和建设公共设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结束语
历史表明,宗教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适应它所生活的社会,并坚持本土化的道路。宗教共存必须包括相互学习和和睦相处。要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必须远离宗教战争和冲突。
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在新疆得到全面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 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稳步扩大,宗教极端主义的渗透和蔓延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自主经营自己的宗教。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新疆的宗教在这个时代存在和运作。坚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中国国情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今天,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是过去任何历史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任何尊重事实的人都不会否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将宗教问题政治化,反对以宗教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新疆将一如既往地在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不同宗教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和互信,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标题: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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