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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相关的产业支撑体系包括数字技术提供方、平台服务商、上下游硬件生产企业、数字发行方、内容创造者、终端消费者等机构与个人,构成一个完整的产业价值链,任何一个薄弱环节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创新生态系统的形成,版权保护(https://www.bqj.cn)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数字版权保护面临哪些难题?有何解决之策?数字版权保护的多重困境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出版物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出版形式的多样化,数字出版载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导致数字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和复杂。
技术层面
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不足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传统出版主要使用数字水印、云计算、DRM等版权技术,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版权保护技术的需要。
目前比较热门的是区块链技术,它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契合了数字版权保护的需求,利用它的存证机制和哈希算法,可以将同一平台内的数字作品与版权流转记录等信息计入区块链中,依靠智能合约完成合同的自动签订,时间戳与哈希树根值可为收益分配提供数据支持。
但这样的技术在实际推广中却面临着实施效果差的困境,利用时间戳进行版权登记与传统模式相似,若对创作的全部环节进行记录,其数据繁杂、无法篡改的特性使其难以进行修正;哈希值仅是一串数字,通过算法赋予作品一个简化代号,无法完整反映作品内容;公开透明的特性增加了作者隐私泄露的风险,隐私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政策层面
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较为滞后。如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必备要素,对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来说,这完全合理。然而,在进入数字化时代后,营利并非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人的唯一目的,侵权认定过于死板,妨碍了版权保护法的适用;犯罪对象的载体从线下转到线上,提高了侵权定性的难度,侵权多样化给罪责认定增加了难度,作品创作者、平台运营商、作品购买者等都可能实施版权违法行为;法律诉讼成本高,依照现行的证据制度,维权行动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来准备侵权证明材料,加上举证支出庞大,赔偿金并不一定能弥补维权成本。
另外,随着“中国数字出版联盟”“中国数字版权维权联盟”等协会组织的成立,在规范和保护数字版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说明了协会在版权保护上的重要性。但我国数字版权协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协会之间区域差异明显;水平各不相同;省级版权协会有十余家比较活跃,其余协会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2019年7月5日,2019青岛国际版权交易会开幕,本届版交会以“版权新动能,创意新未来”为主题。图为参观者在会上观赏“即墨花边”作品。图/梁孝鹏摄
人才层面
很多数字作品集中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如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在作品版权交易过程中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主要是由于存在各交易权利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作品创作者处于信息的弱势端。
在交易产业链中,平台网站掌握着话语主导权,还会对侵权行为进行“钓鱼维权”,通过虚构授权进行“维权式推销”,如在2019年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发布后,视觉中国立即将这张照片收录到自家网站,要求商业性使用付费,这一行为引发了社会舆论和学界对“钓鱼维权”问题的关注。
很多创作者对作品的版权权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依赖传统服务商,而网络服务商缺乏尊重作者版权的保护意识,使得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失衡。
版权运营层面
由于版权产业的数字技术研发能力不足,缺乏相应的版权运营技术人才,创新生态系统尚未形成,存在持续创新后劲不足、核心能力缺乏等问题。
以网络文学版权为例,虽然盛大网文平台掌控着网络文学的大部分数字版权,却不具备线上看书以外纸质出版物版权的运营功底,与之相对应的传统出版集团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掌握多少数字版权。
根据第11次全民阅读调查显示,90%以上的读者在看过电子版图书后不会再选择同一纸版书,这又进一步抑制了出版集团向下游运营主体提供优质版权资源的积极性,于是便出现了产业链运营主体各自为政、没有实现有效整合的现象。
数字版权保护的多重策略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数字版权保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运用更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防范侵权行为
一是简化数字技术保护版权的行政流程,提高司法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应的惩戒制度和信息监控机制,建立起处罚的全流程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保护效率。
二是正视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优势与局限性,虽然当前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大范围版权保护推广并不现实,但仍可成为数字版权保护的着眼点,应该渐进性挖掘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推进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在保障版权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上,实现技术进步对促进版权保护发挥最大作用。
三是版权运营与5G技术密切结合,目前5G技术所拥有的高速传播特性契合了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运用5G技术推进我国版权运营产品的多元化,让版权与运营分离化,推进版权运营的专业化,加强与版权机构的合作,有利于版权保护业的发展。
2、政府应采取多项数字版权保障措施
一是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该领域的相关规定,明确数字出版的合理使用界限、侵权方式,完善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标准,保障版权人权益。
在立法上要考虑本国国情,坚持刑法介入版权保护的合理尺度,防止数字版权侵权的犯罪圈过度扩大。
在犯罪确权方面,应放弃唯结果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犯罪要件。
在治理侵犯版权的行为方式上应做好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合理衔接,对间接侵权行为可按标准分级处理。对于间接犯罪人员根据犯罪影响力进行追责和惩处。
二是社会保障方面。首先,政府应扶持行业协会,在各省市数字版权协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地方特色的专业协会,开展版权培训,积极举办版权博览会等,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处理好版权协会与其他协会之间的关系。
其次,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数字版权保护企业的发展,促进其与数字版权产业的融合共生,构建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加大数字版权保护法律的普及力度,积极宣扬侵权的惩罚机制,共筑版权“防火墙”。
再次,在政策上提供资金扶持,支持数字版权运营的补贴机制,奖励数字版权授权量多、参展获奖级别高的作品创作者,定期举办展览,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推行产学研合作教育;积极鼓励多层次人才参加社会实践;对接征信体系,将失信、侵权人员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
3、提高个体的版权保护能力
版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因此作品的保护、权利的说明,都与作品拥有者有紧密的关系。但是在整个版权信息利益链中,数字作品的创作者是劣势方,而平台却具备信息的天然优势,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等,在这样的网络版权交易情况下,可以从以下保护策略着手:
一是加强各权利主体间的版权信息传递,在版权交易模块中,创作者可以绕过网络平台这一中介平台,自行决定该作品的销售渠道;推动自媒体平台拓展研发,使购买者可以通过作品的原始信息界面清楚了解作品的具体版权和授权信息,通过直接与创作者交流实现在线交易。
二是网络自媒体平台要创新版权保护模式,自媒体平台作为数字创作者作品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相关版权充分依托最新的网络技术,其版权保护路径也应该以技术创新为实践,不断适应层出不穷的新形式,确保作品的提供者拥有版权使用权,相应授权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保护。
三是加强监管,增强平台自律能力。在平台主页面标明版权归属人,发布禁令,以警告、处罚公示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相关责任人担起维护版权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如数字认证的方式等,增强版权保护方面各个环节权利、义务履行的自控能力。
2020年8月12日,上海,网络读物和数字出版物市场在以“我爱读书,我爱生活”为主题的上海书展暨“书香中国”上海周上继续受到关注。供图/视觉中国
4、构建数字版权运营保障体系的良性循环
一是数字化再创造下的版权运营。首先,对由专业人士完成的作品进行全版权运营,版权授权、衍生品再创造等内容由线上向线下延伸,实现作品与电影电视、文化创意等领域的跨界融合发展,通过价值发酵、统筹规划、协同合作等全版权运营方式强化版权价值。
其次,走产销分离的出版模式,作品方将作品版权授权给版权代理商之后,自身无须费时费力维护版权运营,有专业人士负责版权效益,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因版权运营造成的精力分散,使版权走向良性循环道路。
再次,打造作品的品牌效应,由作品的主创人与作品进行绑定,形成“唯一”关系,发挥其独特的标志效应,使消费者在一次次的用户体验中对主创者产生信任,形成多次增值的裂变式营销发展特点。版权运营由线上向线下跨行业扩展,相互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将传统版权进行数字化推广、传播与再创造,进行多种方式的跨行业扩展经营,实现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合作共赢。
二是数字出版模式差异化下的版权运营。首先,改变单纯以内容为中心的版权运营方式,更多地去关注数字版权载体的多元化拓展和系统模式的创新,扩展数字版权授权与地域国际授权的空间,针对数字作品出版通常体量较小的特点,推广微版权运营模式。
其次,创新盈利模式,建立专门性深化自媒体平台,在平台运营上免费与付费相结合。
再次,强化各方版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版权人和侵权人法律意识薄弱是造成数字版权侵权频频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方面,依托互联网技术,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侵权可能是行为人简单复制粘贴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平台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各种剽窃、抄袭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有意无意的纵容,助长了不良歪风。
因此,要扩大版权保护的宣传范围,加大数字出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普及力度,积极宣扬侵权的惩罚机制,推行数字版权标准化保护机制,构建数字出版业版权保护联盟,从而在行业范围内树立全局性的版权意识。
标题:干货丨数字版权保护的4大困境+4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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