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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能够向广大业主移交一个符合统一会计准则的“清晰账户”,满足相关社会各方对维修资金会计信息的需求。

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要“账清”

维修基金由业主支付和拥有,专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它在我国发挥着“健康保险基金”和“养老金”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商品房的逐渐老化,维修资金数额大幅增加。因此,大多数业主越来越重视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平衡,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要“账清”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总结现行维修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会计核算办法》。

“国家维修基金结余规模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在找到资金来源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是,由于维修资金会计准则不统一,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主管部门在汇总数据时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完整,无法准确应用。通过统一会计准则,有利于科学衡量各地区维修资金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各级主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负责人说。

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要“账清”

专家认为,《会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

在适用主体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使用、业主决策和政府监管的原则”,并明确维修资金是独立于托管机构资产的资金。因此,《会计办法》将上述代管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科目,反映维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余额,与自身资产无关。

同时,《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商品房和已售公有住房分别核算。但是,考虑到有些代管机构同时管理商品房和已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从简化实务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合并账户,但应根据相关会计科目下的商品房和已出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为确保维修资金核算的连续性,《会计办法》规定,移交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会计模式上,《会计法》将业主交存的维修基金确认为收入,并在期末将收入转入净资产。这不仅符合维修基金收支管理的要求,也符合以净资产反映基金余额的基金会计实务,也反映了维修基金净资产所有者所有权的经济本质。

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会计办法》进行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各地维修基金托管机构进一步学习《会计办法》,认真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曾金华)

责任: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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