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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方面列举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认为证券经纪人违背顾客的委托擅自进行证券买卖,将受到重大处罚,李智君可以预料。 反驳说,检方列举了一系列相关规定,认为证券经纪人违背顾客的委托擅自进行证券买卖将受到重大处罚,李智君可以预料到。 这些处罚包括对违反经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留下不良记录或被解雇。 相关营业部收到了监督管理书等。 “李智君和李旭利之间既没有私情也没有私利驱动,为什么冒着这么大的危险为他做了违规交易? 》上述检察院在法庭上表示。
既然李旭利主张基于个人的专业研究判断,为什么不选择其他可能上涨的股票,但不巧的是中交银施罗德在大量研究判断下也选择了同意的股票。 “这是利用团队的研究判断、团队新闻,这样的主观不是故意很明显吗? ”。 上述公诉人。
第三个问题是辩护人律师说,即使李旭利供述承认是比较有效的证据,也只能购买1000万股涉案股,而不是最终成交的1000万股。
对于李旭利“事件在逃”的疑问,李旭利在法庭上说,自己没有逃避的主观意志。 “我一直用自己的身份证坐飞机住在酒店,被带去探险队协助调查之前,我还留在北京和证监会的一些官员保持着一点媒体联系和信息表达。 ”。
关于审判中争论激烈的订单的细节,上海经侦也阐明了一点具体的细节。 据介绍,李旭利的“老鼠仓”账户于去年4月7日上午9点半开始订单,9点32分之前订单完成,购买了5000万元以上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9点45分,李旭利以自己的兼职为基金经理的“青筹基金”,自己订购了工商银行。
李旭利嫌疑人在担任交银施德基金管理有限企业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利用未公开消息非法交易2股股票,累计交易(购买)金额达到5226.38万余元,非法利润金额达到1071.57万余元。
李旭利知道其被证监部门的行政检查,即潜逃,切断了与原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隐瞒了北京。
辩护律师反复提问:“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比较有效的证据链。” 他认为,现在只有李本人的供词可以用来说明李旭利发出购买涉案股票指令的所有证据。 李智君想通过这笔交易增加营业部的成交量,得到佣金。
李旭利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操作“老鼠仓”。 李旭利认为自己买股票的主要依据是“专业信息”,这两个银行股票股价不高,风险低,所以建议了证券企业的经理,但不知道他是否买了。 即使是交银碎纸机企业,自己推荐的股票也是建议,没有强制权。 检察官指出,企业基金经理购买股票时必须向他报告签名,但李旭利反驳说:“我看不到哪个基金经理的水平。”
辩护律师指出李旭利的最终股票出售价格不适用作为涉案金额。 “即使最终计算利润额,5月27日的股价收盘价也不是后来出售的价格。 5月27日的股价远远低于最后出售的价格,请法庭根据对被告有利的大体情况观察价格的差异。 另外,工行172万元的红利不得计入交易利润额。 ”。
李旭利在法庭上说,他不知道案件已经移送给了经侦探,以为他还在证监会。 他还给证监会打电话,询问事件的进展情况。 他以为如果案件移送搜查,监督管理机构会给他打电话,他会自首,但在案件搜查阶段,很多东西是“自愿解释的”。
实际上,李旭利从南方基金已经从事鼠仓交易,将时间起点定为2009年2月28日是因为刑法修正案(7)生效,将金融机构员工的“鼠仓”行为定义为“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罪”,情节
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银施罗德基金原投委员会主席李旭利通过实际管理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其管理的基金购买或出售同样的股票,获得了1000多万元的非法收益。 李旭利正在等待最终司法判决,证监会将进行行政处罚。
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介绍,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通过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有两个老鼠仓股票,利润涉嫌达到1000万元。
标题:【财讯】李旭利老鼠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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